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消小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原   告 袁振亞 被   告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寬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心引 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及被告陳寬聰之住所均在臺北市信 義區;復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被告地心引 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最後核准變更 日期為民國109年09月09日);依戶役政查詢系統查詢被告 陳寬聰之戶籍址在臺北市大安區,有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 查,原告起訴未能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 院等約定之文書證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