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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消小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袁振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寬 聰間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