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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陳憶萍 被   告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戴,原告係對本院109年 度司執字第3366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即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7,500元之債權額為強制 執行,是原告所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37,500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