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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被   告 楓尚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永鋒 被   告 林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9 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 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78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查,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