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緯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1488
元,應徵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