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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緯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1488 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