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科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淑麗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利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湖
星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5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