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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科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淑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利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湖 星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5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