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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勞鏡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進翰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