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勞鏡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進翰國際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