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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勞鏡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 項裁定業於109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