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勞鏡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閨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
項裁定業於109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