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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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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陳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時固有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 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中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37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