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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5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曾惠雅       王麗雲 被   告 秦阿全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之1 被   告 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住嘉義市○區○○○路○○○號2樓3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住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由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秦阿全、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 告曾惠雅新臺幣50,000元,及被告秦阿全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 起、被告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4月17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秦阿全、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 告王麗雲新臺幣30,000元,及被告秦阿全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 起、被告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4月17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分別主張:被告秦阿全(下稱秦阿全)為被告台灣星堡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星堡公司)及被告百將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百將公司)派駐原告所居住 「世紀龍門社區」(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 之社區經理,原告曾惠雅、原告王麗雲(以下分別稱曾惠雅 、王麗雲,合稱為原告)則均為世紀龍門社區住戶,並分別 擔任該社區第25屆主任委員及總務委員。秦阿全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秦阿全於民國108年1月 14日20時3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世紀○○○區 ○○○○道外,接續以「桃園人出這個骯髒人」、「恁娘咧 !這種人有報應」、「恁娘咧!我不是被人嚇大的」等語辱 罵曾惠雅,足以貶損曾惠雅之名譽。㈡、秦阿全另行起意, 再於108年2月13日20時許,在世紀龍門社區康樂室內召開 108年度2月份例會,並由曾惠雅擔任會議主席時,在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區康樂室內,公然以「9樓之12是誰 的家?9樓之12是王八蛋的家喔?」、「幹,這...是有 什麼三小路用」、「恁娘咧!」等語接續辱罵曾惠雅,足以 貶損曾惠雅之名譽。㈢、秦阿全復另行起意,於108年2月13 日20時許,在世紀龍門社區康樂室內召開108年度2月份例會 ,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區康樂室內,以「今天你 是有懶趴嗎?」、「恁娘咧!」、「恁娘咧!啥米供我管理 公司作到一個經理來這裡亂洨」、「這款衰洨!把恁爸車位 弄到都漏水,這款衰洨!」、「我恁阿公嗎?」、「我恁客 兄公嗎?我恁客兄嗎?」、「哭夭!」等語接續辱罵王麗雲 ,足以貶損王麗雲之名譽。秦阿全上開不法行為已分別侵害 原告之名譽,又秦阿全前揭行為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 偵字第19149號、28390號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108年度易 字第3274、34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35日在案,且秦阿全 上開不法侵害行為已導致原告名譽及人格受損,而各造成原 告精神重大傷害,又被告星堡保全公司、百將公司既為秦阿 全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上開損害應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分別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1、被 告等應連帶給付曾惠雅新臺幣(下司)10萬元,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2、被告等應連帶給付王麗雲10萬元,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秦阿全則以:百將公司及台灣星堡公司雖都是同一個老闆, 但伊係受僱於百將公司,薪水亦由百將公司發給。伊願意賠 償原告各2,000元,就算是做善事,伊現在經濟不好。又伊 雖確有口出原告所主張之前開詞語,但並的不是針對原告所 說,且王麗雲亦有罵伊6字經,這部分伊會另外提告等語, 資為抗辯。 ㈡、台灣星堡公司、百將公司則均以:本件依原告所主張前開事 發時間,秦阿全僅受僱於百將公司,但沒有投保勞、健保, 薪水部分都是發現金。因要承攬社區大樓需要有兩個牌照, 所以才會以台灣星堡公司及百將公司兩個公司名義與世紀龍 門社區簽約,然秦阿全僅係擔任百將公司之經理,台灣星堡 公司則另外再派保全人員進駐該社區,公司會尊重法院的判 決,但秦阿全確係任職在百將公司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 字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 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秦阿全於前揭時、地,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世紀○○○區○○○○道外、康樂室內分別接續以前開 言語辱罵原告之事實,業據王麗雲提出錄音光碟為證(附在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7790號卷第45頁光碟片存放袋內 ),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9149號 、他字第7790號偵查卷宗及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47、3486 號刑事卷宗查明無訛,而秦阿全雖不爭執確曾於上開時、地 口出上開言詞,但辯以並非針對原告所為云云查: 1、秦阿全就曾惠雅所主張之前開事實,不僅於本院108年易字 第3247、3486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及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判109年度上易字第592、594號妨害名譽刑事案 件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且秦阿全於刑事程序所為之該等 自白,亦與曾惠雅於偵查程序中所為證述相符(見偵字第00 000號卷第79頁至第82頁、他字第7790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此外,關於上開兩造於108年2月13日之對話內容,業經 本院刑事庭當庭勘驗當天之錄音光碟內容屬實,亦有勘驗筆 錄附在刑事卷宗內可參(見本判刑事108年度易字第3247號 卷《下稱刑3247號卷》第82頁至第89頁),另有世紀龍門社 區第25屆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份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 、錄音光碟、錄音譯文、世紀龍門社區第25屆管理委員會10 8年2月份例會會議紀錄、錄音光碟、錄音譯文可稽(見他字 第7790號卷第3頁至第11頁、第25頁至第35頁、第45頁、偵 字第19149號卷第9頁至第20頁、第27頁至第45頁、第99頁) ;本院另審以,泰阿全所稱「9樓之12是誰的家?9樓之12是 王八蛋的家喔?」等話語,雖未直接指涉曾惠雅之姓名,然 已提及特定個人資訊,且秦阿全對曾惠雅口出上開言論之場 合,係世紀龍門社區召開108年度2月份例會,從此客觀情況 加以觀察,秦阿全所指「9樓之12」足使人得以推知或特定 其指涉對象為曾惠雅,益徵秦阿全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並空言 否認,無從憑採,認曾雅惠主張均屬實。 2、秦阿全對王麗雲所指述口出前開言詞之地點,係在世紀龍門 社區康樂室內,而世紀龍門社區康樂室內召開之108年度2月 份例會有多數人與會等情,亦有前開會議紀錄可參。秦阿全 雖仍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觀諸秦阿全配偶卓素每於本院刑事 庭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有與被告(按指秦阿全,下同 )一起去「世紀龍門社區」康樂室開會,被告在裡面時,我 當時走來走去,當被告和曾惠雅、王麗雲說話時,我離比較 遠,當時我們都在康樂室內,我和被告及曾惠雅、王麗雲距 離約4、5步,對勘驗筆錄內容當中錄音光碟時間05:48至07 :32此段對話內容,沒有印象等語(見刑3247號卷第100頁 至第103頁);另王麗雲於刑事審理程序中亦證稱:被告講 「今天你是有懶趴嗎」這些話的時候,卓素每應該是站在被 告身旁,被告講起訴書這些話時,被告的臉是朝向我,以我 的認知,這些話是對我講等語(見刑3247號卷第90頁至第95 頁);且曾惠雅亦於刑事審理程序中證稱:被告在康樂室時 ,卓素每應該在某個角落,沒有靠很近,不在我們爭吵的地 方,沒有靠近我們,追加起訴書內指稱侮辱王麗雲的部分的 話語,被告是對著王麗雲講,被告距離王麗雲約20、30公分 ,依我當時所見,被告是在跟王麗雲對話等語(見刑3247號 卷第96頁至第99頁),本院綜合上開證述內容,足認秦阿全 與曾惠雅、王麗雲爭吵時,卓素每並未接近其等,卓素每更 對王麗雲所主張之前開言語全無印象,則秦阿全所辯前開不 雅語言係對他人所述,非針對王麗雲云云,顯不可採。況依 上開勘驗筆錄內容,於秦阿全對王麗雲口出前揭言詞時,秦 阿全與王麗雲也有相互回應之對話,足徵秦阿全口出該等言 語之對話,即係針為對王麗雲所為無訛,亦可認王麗雲所主 張之前開事實屬實。 3、又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漫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 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應否構成侮辱,係就行為人前後連貫 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以及是否含有輕蔑侮 辱之意思為斷。經查,秦阿全於前開時間,在前揭屬公共場 合之世紀○○○區○○○○道外、康樂室內,接續以「桃園 人出這個骯髒人」、「恁娘咧!這種人有報應」、「恁娘咧 !我不是被人嚇大的」、「9樓之12是誰的家?9樓之12是王 八蛋的家喔?」、「幹,這...是有什麼三小路用」、「 恁娘咧!」等語辱罵曾惠雅;另以「今天你是有懶趴嗎?」 、「恁娘咧!」、「恁娘咧!啥米供我管理公司作到一個經 理來這裡亂洨」、「這款衰洨!把恁爸車位弄到都漏水(起 訴書誤載為:把你的車位弄到都沒漏水),這款衰洨!」、 「我恁阿公嗎?」、「我恁客兄公嗎?我恁客兄嗎?」、「 哭夭!」等語接續辱罵王麗雲等情事,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且上開文字確有貶損原告之評價,則秦阿全為前揭說詞時, 確均有侮辱原告之意思,自無疑義,至秦阿全固另辯稱係因 王麗雲挑釁行為始為上開言詞,縱認屬實,仍無阻其為上開 行為之不法性;再者,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47、3486號、 臺灣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92、594號刑事 判決亦與本院為相同之認定,而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附 此敘明。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權有無受 遭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 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 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參最高法院90年度 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秦阿全於前開時、地,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世紀○○○區○○○○道外、康樂 室內分別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不雅言詞辱罵原告等事實,業 據本院認定如前,且秦阿全以前述不雅言語辱罵原告,並非 對事實之陳述,而係對原告個人之主觀評價,而上開言詞於 一般社會觀念上,確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且使不特 定人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使原告遭受侮辱,造成原告精 神上受有痛苦。從而,原告分別依上開規定,請求秦阿全賠 償其等所受精神上損害,於法自屬有據。 ㈣、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 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又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 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 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 包括在內(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質言之,所謂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 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 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 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 己利益所為,皆屬執行職務之範疇。再查,百將公司並不否 認秦阿全於前揭事發時間確為世紀龍門社區經理,且係由百 將公司聘任等節,而本件侵權行為亦均係發生在秦阿全執行 職務之時間,地點亦在世紀龍門社區內,復參諸前開卷附錄 音光碟勘驗筆錄所示,本件肇因於秦阿全不滿曾惠雅先前 對伊提起告訴,而秦阿全於社區開會時向曾惠雅質疑,王麗 雲以開會為由試圖調解緩和,致雙方心生不快,堪認秦阿全 為上開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均可認與其執行職務相關,而百 將公司既不爭執事發當時秦阿全為其聘僱之社區經理,益徵 秦阿全之前開行為係執行職務之行為,堪予認定;此外,百 將公司復未能舉證證明其選任及監督秦阿全前開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 情事,從而,百將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秦 阿全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甚明。至於台灣星堡公司則否認 為秦阿全之僱用人,且原告亦均未能舉證證明台灣星堡公 司於秦阿全為前開侵權行為時確為秦阿全之僱用人,依法即 無需與秦阿全負連帶賠償責任,則原告另請求台灣星堡公司 應負連帶賠償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㈤、再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 害賠償或慰撫金;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外,非財產上 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 數額。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 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復查,曾惠雅為大學畢業,擔任法院書記官,每月薪 水大約5萬多元,名下有存款及不動產等財產;王麗雲則為 國中畢業,現擔任鄰長及家管,名下財產有投資、汽車等則 產;秦阿全則為國中畢業,目前擔任百將公司經理,另在三 采企業做清潔工作及兼總幹事,名下有汽車等財產,業經兩 造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詳,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附在彌封卷)。本院審酌兩造之身份 、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原因、責 任歸屬,秦阿全係以非中性言詞影射辱罵之故意侵權行為方 式分別侵害原告名譽、被告秦阿全辱罵原告數次,不特定人 均得共見共聞之情形、原告因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因此所 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各請求精神慰撫金 10萬元尚屬過高,應分別為原告曾惠雅以5萬元、原告王麗 雲以3萬元為相當,則原告曾惠雅、王麗雲請求精神慰撫金 分別於5萬元、3萬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 據,不應准許。 ㈥、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秦阿全、百 將公司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秦阿全自108年11月2 9日起、百將公司則自109年4月17日起(分見本院108年度附 民字第1008號卷第5頁、第11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分別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秦阿全、百將公司應連帶賠償曾惠雅5萬元、連帶賠償王 麗雲3萬元,及秦阿全自108年11月29日起、百將公司自109 年4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前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業經駁 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本院審酌結果,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 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另聲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 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原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 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