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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林環保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2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