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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 原   告 爵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祺 訴訟代理人 溫榮堯 被   告 臺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裁定命原 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並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2日合法送達原 告(原告於上開裁定後出具民事委任狀委任溫榮堯為訴訟代 理人後,由訴訟代理人溫榮堯親自到院簽名領取上開裁定)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