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原   告 劉育辰 被   告 勞鏡誌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被   告 楊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以訴狀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前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原告  欲排除本院109 年5 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9 司執果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動產查封物品清單所列動產之強制執行,應陳報該  12項動產之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補繳  裁判費。 如原告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於該執行事件主  張之債權為218,000 元【計算式:100,000 +38,000+80,000  =218,000 】,本院即暫先以該執行債權218,000 元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9 年7 月20日前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