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原 告 劉育辰
被 告 勞鏡誌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閨
被 告 楊淑晶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以訴狀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前補正
訴之聲明,並查報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原告
欲排除本院109 年5 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9 司執果字第00000
號
執行命令動產
查封物品清單所列動產之
強制執行,應陳報該
12項動產之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補繳
裁判費。
如原告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債權人於該執行事件主
張之債權為218,000 元【計算式:100,000 +38,000+80,000
=218,000 】,本院即暫先以該執行債權218,000 元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9 年7 月20日前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