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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桂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志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豐穀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志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8,688元(詳原審卷第41至43頁),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