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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林上揚 被   告 辰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明文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裁定, 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並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6月30日寄存送 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 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1件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