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林上揚
被 告 辰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明文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裁定,
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並
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6月30日寄存送
達原告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
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1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