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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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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9號 原   告 萬花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筱婷 訴訟代理人 劉明宗 被   告 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漢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列出追加減項目及金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9年5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