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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廖翎嬑 被   告 寶獅維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間向原告購買彈簧式灌籃籃 框、電動油壓籃球架、強化玻璃籃板、一體成型籃板保護墊、 頂級鋼珠灌籃框等貨品,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305,025 元未清償,經原告一再追討,被告均未置理。為此,買賣 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報價單及統一發票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之調查結果,信原告 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前述貨品,依約 即有交付價金之義務,被告今既未交付價金,則原告依買賣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判決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