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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8號 原   告 陳冠憲       陳冠羽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   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同法第   117 條亦有明文。第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等人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川友科技模型有限公司之   事務所或營業所,茲命原告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被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此外,   原告陳冠羽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茲命原告陳冠羽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有其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   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