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8號
原 告 陳冠憲
陳冠羽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
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同法第
117 條亦有明文。第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等人
起訴狀內未記載
被告川友科技模型有限公司之
事務所或營業所,茲命原告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被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此外,
原告陳冠羽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茲命原告陳冠羽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有其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
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