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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妤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8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