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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28號
原      告  蔡政益 


被      告  明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7、15」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之「附表編號2、7、15」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