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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5號 原   告 許碧鳳 被   告 後壁冰糖醬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6條及第13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9年度 司促字第23951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 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是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又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 在臺南市後壁區後壁42之18號,且本件原告本於票據請求涉 訟之票據付款地係在嘉義市○○路○○○號之陽信商業銀行嘉 義分行,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涉訟支票等影本 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票據付款地、被告之 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