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原 告 陳曉燕
訴訟
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民興
被 告 陳紘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
第1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9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雖於
109 年2 月7 日向本院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
惟亦經本院以109
年度中救字第6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有該民事裁
定卷宗存卷足參。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