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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原   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民興 被   告 陳紘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 第1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9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於 109 年2 月7 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 年度中救字第6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有該民事裁 定卷宗存卷足參。茲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