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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雅太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