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中簡字第3022號
原 告 宋兆明
被 告 「莫拉克颱風台21線204K-213K間災害緊急修復工
程(212K+687公園橋)」自力救濟委員會
兼
林秀菊
陳福能
上一人之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現更名為大和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大和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和程公司)起訴時原法定代理人為馬清玉,
惟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大和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蔡長霖,
復於110年12月28日再次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黃銘銓,然於本院審理
期間,並未經任何當事人
聲請承受訴訟,訴訟程序顯不合法。另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大和程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胡德清所提出之
委任狀上被告大和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載為馬清玉,顯與當時被告大和程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之記載不同,委任應不合法,且依卷附大和程公司111年7月14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被告大和程公司之公司設立地址係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是本件相關之送達文件,仍應送達被告大和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大和程公司之新址,方屬
適法。是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被告大和程公司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