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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就是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巨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