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中簡字第3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守成工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瑞宏
即 原 告 謝陳美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758元【計算式:1,100×(268.11+5.10+76.57)=384,75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