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至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毓萱
訴訟代理人 江富修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328,860元,
嗣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提出擴
張
暨加
訴之聲明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40,200元、
147,000元,合計共487,2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87,2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
3,53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