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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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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3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 原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35,000元,經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 狀擴張訴之聲明為5,0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 張後為5,0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 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5,946元,原告尚應補繳4,9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9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