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78號
原 告 秋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平忠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被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崑堂
廖淑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董事徐崑堂及廖淑珒承受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
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又按董事長係股份有限公司必要
之代表機關,對外代表公司。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死亡、解任、辭職而未及補選前,均
應由
適當之人代理或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維公司之正常
運作。而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既已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設有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規定,則股份有限公司
於董事長死亡而未及補選前,自得
類推適用上開公司法第20
8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公司如因案
訴訟而有類此情形時,該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之副董事長並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向
受訴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初不因其董事長未及補選而受影響。又按「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
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1人代理,則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
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
院97年度台聲字第595號著有裁定
可參。
二、查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東大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廖顯銘於民國109年3月5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
當然
停止;然因元東大公司現尚有董事徐崑堂及廖淑珒2人,而
迄今被告公司之董事未能互推1人代理董事長,
揆諸首揭說
明,即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自應由徐崑堂及廖淑珒2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而因本件於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已於109年5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本件
應由被告之董事徐崑堂及廖淑珒2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