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49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芃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就訴外
人陳福有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7949號
強制執行事件應執行之
債務金額予原告,是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
上開執行事件
所
聲請之
債權額即為新臺幣(下同)265,689元為準,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330元,本
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