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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49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芃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就訴外 人陳福有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7949號強制執行事件應執行之 債務金額予原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上開執行事件 所聲請之債權額即為新臺幣(下同)265,689元為準,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330元,本 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