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50號 原   告 中港圓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晉銘 被   告 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   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36,920元,及自起訴訟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   項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管理費原因消滅之日   止,每單數月份1日給付原告管理費39,720元,及應給付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原告上   開之主張本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訴之聲明第一項段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436,920元,至聲明第二項部分為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兩造之期間未確定而推定為10年,故此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3,200元【計算式:39,720   元6期10年=2,383,2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820,120元(即436,920元+2,383,200元;至明第一   、二項後段另請求之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原告起   訴時已繳之4,74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   19,92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9,921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