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戈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美
人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伸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