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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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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戈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美 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伸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