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簡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蔡政益 相 對 人 明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參仟伍佰柒拾元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 程序,於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92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 確定、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 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 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具狀聲 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5221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 ㈠相對人持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 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強制執行受理中並已查封系爭動 產,且定期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下午2時25分進行拍賣程序 ,是系爭強制執行之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及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928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查閱屬實,經核認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 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 權益,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 ㈡至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依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 時,應僅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院 審核系爭強制執行案卷結果,相對人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固為新臺幣(下同)2,180,863元及利息,然聲請人請求 排除系爭強制執行中之系爭動產價值為25,200元(參系爭執 行事件關於系爭動產之鑑估總價),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 名義所載之債權額已高於系爭動產之價值,是相對人因停止 執行所受之損失,依其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即應以系爭動 產價值25,200元定之,並以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數額之法定 利率即年息5%利息計算損害。 ㈢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其訴訟標的金 額應用簡易程序,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 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判決即告終結,其期 間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 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 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額為3,570元【計算式:25, 200元×5%×(2年+10/12)=3,570元,元以下4捨5入】 ,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以3,570元為適當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附表: 系爭執行事件109年9月21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戌字第75221號動 產拍賣通知之「標別:2」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 │備記 │ ├──┼─────────┼──┼──┼────────────┼──────┤ │ 2 │冷氣機(HITACHI) │ 1 │台 │臺中市○區○○○街○○○號 │ │ ├──┼─────────┼──┼──┼────────────┼──────┤ │ 4 │冰箱(LG) │ 1 │台 │臺中市○區○○○街○○○號 │ │ ├──┼─────────┼──┼──┼────────────┼──────┤ │ 5 │烤箱(GIOIA) │ 1 │台 │臺中市○區○○○街○○○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