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當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鴻源
訴訟代理人 劉佳稜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隆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
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次查原告
起訴狀所列
兩造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不符,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提出兩造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依該資料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
住居所。
再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民法訴訟法第
117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
出委任書,同法第69條前段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狀僅有指印
一枚,未有姓名及簽名,亦未記明以指印代簽名之事由,更未
提出委任劉佳稜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依
上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