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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當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源 訴訟代理人 劉佳稜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隆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  第2 項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次查原告起訴狀所列兩造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不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提出兩造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依該資料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居所。 再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法訴訟法第  117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  出委任書,同法第69條前段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狀僅有指印  一枚,未有姓名及簽名,亦未記明以指印代簽名之事由,更未  提出委任劉佳稜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依上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