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信誠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正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天威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
951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