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建彰
訴訟代理人 吳青樺
薛劭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恒成發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