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利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勳
訴訟代理人 黃世豪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米洛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7,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
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所揭示之資料不符,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更
正本
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
r/queryInit.do)。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