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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利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訴訟代理人 黃世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洛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7,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所揭示之資料不符,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更正本   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   r/queryInit.do)。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