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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振旺機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鄭丞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輪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