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林冠儀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