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健發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健發
訴訟代理人 林政煜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
登記卡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