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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健發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發 訴訟代理人 林政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   登記卡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