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大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7,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