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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黃共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瑞元國際有限公司(陳藝媛)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訴訟之兩造當事人,即本件係原告黃共   明向被告陳藝媛提起本件訴訟,或以原告千傳印刷事業有限   公司向被告鑫瑞元國際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另起訴狀當   事人記載「被告關係人林于珣」是否為本件被告當事人,原   告應一併具狀陳報,上開書狀應按被告人提出繕本份數。又   本件當事人中有為公司法人者,原告應另提出該公司之變更   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