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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薐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韶鈴、莆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