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巫明鴻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里優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北屯
國加盟店不動產經紀人鍾坤海、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不
動產營業員盧秋妤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按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2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
告未依
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具狀陳報被告當事人「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不動產經紀
人鍾坤海」、「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不動產營業員盧秋
妤」部分之真正名稱(原告係僅就被告「鍾坤海」、「盧秋
妤」提告,或對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提告,如係對永慶
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提告,應一併查報其公名名稱及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份數
。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