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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巫明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里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北屯   國加盟店不動產經紀人鍾坤海、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不   動產營業員盧秋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2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   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具狀陳報被告當事人「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不動產經紀   人鍾坤海」、「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不動產營業員盧秋   妤」部分之真正名稱(原告係僅就被告「鍾坤海」、「盧秋   妤」提告,或對永慶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提告,如係對永慶   不動產北屯國加盟店提告,應一併查報其公名名稱及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