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廖翎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獅維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5,0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