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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瑞源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淵 訴訟代理人 黃贈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港動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54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