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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張阿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林宜暐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36,1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