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張阿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林宜暐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36,1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