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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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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承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承駿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耕堂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5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