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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科正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月 原   告 亞科太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獅維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科正國際健康事業   有限公司、原告亞科太克有限公司係分別向被告為請求,是   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科正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9,968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㈡原告亞科太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112元,依,命   原告於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本件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