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林宇威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8,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所附之證據繕本,茲依
上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提出起訴所附證據之
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