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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補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林宇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8,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所附之證據繕本,茲依上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提出起訴所附證據之    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